(2016)陕0116执9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马文朝与王波、张刚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文朝,王波,张刚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6执910号申请执行人马文朝。被执行人王波。被执行人张刚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文朝与被执行人王波、张刚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安民初字第0598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波、张刚强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无财产线索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6执91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申请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为华审判员 李恒轩审判员 杨建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