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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83执11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叶美凤、李榕与被执行人张启友、张玉娟、尹春生、叶晓彬民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美凤,李榕,张玉娟,尹春生,张启友,叶晓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83执1100号申请执行人叶美凤,女,汉族,196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建瓯市。申请执行人李榕,女,198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建瓯市。被执行人张玉娟,女,196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建瓯市。被执行人尹春生,男,195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建瓯市。被执行人张启友,男,195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被执行人叶晓彬,男,198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建瓯市。申请执行人叶美凤、李榕与被执行人张启友、张玉娟、尹春生、叶晓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783民初5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叶美凤、李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本金15514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车辆、土地、工商、林业、房产等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张启友的房产已被查封,暂时无法处置变现,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已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网公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富铭代理审判员  陈志富代理审判员  王天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国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