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2民初299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乙,吴炳俭,郑某甲,苏立刚,葛岚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29970号原告:郑乙,男,住上海市闵行区畹町路XXX弄XXX号XXX室。原告:吴炳俭,女,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畹町路XXX弄XXX号XXX室。原告:郑某甲,女,住上海市闵行区畹町路XXX弄XXX号XXX室。法定代理人:郑乙(系原告郑某甲之父),住同原告。被告:苏立刚,男,住上海市闵行区畹町路XXX弄XXX号XXX室。被告:葛岚,女,住上海市闵行区畹町路XXX弄XXX号XXX室。原告郑乙、吴炳俭、郑某甲与被告苏立刚、葛岚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郑乙、吴炳俭、郑某甲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并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乙、吴炳俭、郑某甲撤诉。审判员 薛家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