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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6执16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北京博旺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博旺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桂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6执1646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博旺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迎宾北路1号2楼206室。法定代表人卢保成,经理。被执行人高桂菊,女,1954年10月1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北京博旺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桂菊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作出的(2015)怀民初字第0368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高桂菊应给付申请人北京博旺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及垃圾清运费1253元、案件受理费25元。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博旺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高桂菊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信息。鉴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北京博旺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北京博旺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高桂菊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北京博旺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高桂菊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高桂菊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施章义审 判 员  李印强代理审判员  周忠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英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