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民初93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宁波新上海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与许玉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新上海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许玉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82民初9347号原告:宁波新上海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古塘街道三北西大街中泰都市花苑*楼。组织机构代码:73949667-3。代表人:陈金龙,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柳瑜斓被告:许玉珊。原告宁波新上海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以下简称新上海慈溪分公司)诉被告许玉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许玉珊即时支付综合物业服务费3274元、违约金491元、车位管理费240,合计4005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崔志宁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上海慈溪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柳瑜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玉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被告尚欠原告综合物业服务费3274元,事实清楚,被告应予支付。原告撤回车位管理费的请求,并减少违约金的诉请,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损失,本院照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许玉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宁波新上海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综合物业服务费3274元,并支付自2016年3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3274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许玉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崔志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方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