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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民初136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杨宗华与江阴市丰成涤塑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宗华,江阴市丰成涤塑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13675号原告:杨宗华。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树枝,常熟市琴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阴市丰成涤塑有限公司。原告杨宗华诉被告江阴市丰成涤塑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杨宗华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宗华撤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宗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50元(杨宗华已预交),由杨宗华负担。审判员 刘 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沈汉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