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2民初67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陈二法与高学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二法,高学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2民初6735号原告陈二法。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兵,东海县房山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高学驰。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秀江,江苏连云港吉祥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告陈二法诉被告高学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二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兵、被告高学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秀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二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98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9年2月27日,被告以开办的“腾飞电脑学校”缺乏资金为由向原告借现金40000元,数年来,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都一拖再拖,直到2015年2月被告偿还200元。请求法院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高学驰辩称,借款是事实,现在没有偿还能力,愿意分期偿还。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高学驰于2009年2月27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其借条内容为:“借条今借陈二法老弟现金肆万元整。借款人:高学驰。2009年2月27日。借条左下角写着:2010年5月底之前还5000元。高学驰,2010年3月3日”。上述借款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15年2月偿还原告200元,余款39800元未偿还借款引起纠纷。另查,诉讼中原告陈二法曾将张秀英列为本案被告,后于庭前申请撤回对张秀英的起诉,本院依法口头裁定准允原告陈二法撤回对张秀英的起诉。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并举证被告书写的借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高学驰向原告借款40000万元后偿还200元,余款39800元未偿还,应当承担未还款的违约责任。因双方在借条中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又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实,应视为不支付利息。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高学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二法借款人民币39800元。给付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垫付,在被告偿还借款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方安琪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息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