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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81执3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方俊超与高春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俊超,高春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81执368号申请人方俊超,男,197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东区。被执行人高春杨,男,196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方俊超诉高春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作出的(2016)豫1281民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高春杨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权利人方俊超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550元及本案执行费。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高春杨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合议庭合议,本案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再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照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