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1执36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尹志昌与被执行人高飞、杨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志昌,高飞,杨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1执3644号申请执行人:尹志昌,男,1978年2月10日出生,住新沂市。被执行人:高飞,男,1986年8月11日出生,住新沂市。被执行人:杨敏,女,1985年7月5日出生,住新沂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尹志昌与被执行人高飞、杨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禚孝严审判员 唐恒涛审判员 马会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顾佳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