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381执36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尹志昌与被执行人高飞、杨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志昌,高飞,杨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1执3644号申请执行人:尹志昌,男,1978年2月10日出生,住新沂市。被执行人:高飞,男,1986年8月11日出生,住新沂市。被执行人:杨敏,女,1985年7月5日出生,住新沂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尹志昌与被执行人高飞、杨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禚孝严审判员  唐恒涛审判员  马会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顾佳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