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4民初40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兰陵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资金互助社与王友卫、王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陵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资金互助社,王友卫,王友军,宋广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4民初4060号原告兰陵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资金互助社,住所地兰陵县供销社。法定代表人王胜昌,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松,男,198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兰陵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资金互助社职工,住兰陵县。被告王友卫,男,197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王友军,男,196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宋广军,男,1966年5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兰陵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资金互助社诉被告王友卫、王友军、宋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以被告已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陵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资金互助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1元,减半收取1186元,由原告兰陵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资金互助社负担。审判员 杨付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 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