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4民破1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温州部落之神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温州部落之神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4民破13号之二申请人:温州部落之神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2016年10月8日,温州部落之神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温州部落之神鞋业有限公司无法清算,且无可供清偿的财产,亦无法清偿破产费用,故请求本院终结温州部落之神鞋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本院认为:温州部落之神鞋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未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客观上无法进行清算。而且经温州部落之神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调查,目前尚未发现温州部落之神鞋业有限公司存在可供处置的财产,显然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温州部落之神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宣告温州部落之神鞋业有限公司破产;二、终结温州部落之神鞋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廖鸿展代理审判员 金哲杉人民陪审员 陈丽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金杨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