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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5民初14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铜陵瑞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铜陵市超远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瑞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超远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705民初1450号原告:铜陵瑞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其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齐,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鲲,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铜陵市超远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志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金良,安徽古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正满,安徽古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铜陵瑞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环公司)诉被告铜陵市超远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远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原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现因行政区划调整更名为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丁爱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6年8月1日至2016年9月1日为调解期间,不计入审限。原告瑞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余鲲和被告超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金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瑞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超远公司向瑞环公司支付房屋租金(从2015年5月1日起按每日1400元计算至房租付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超远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2010年10月29日,瑞环公司与超远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1、瑞环公司将“新江花园”小区内84套住宅出租给超远公司用于员工宿舍或办公使用;2、租赁期间自2010年11月1日起至接到“瑞环公司书面通知超远公司购买之日”,但需要瑞环公司具备商品房销售条件;3、月租金为42000元,每3个月支付一次,本次租金到期前1个月支付下次租金。合同签订后,超远公司于2015年10月20日向瑞环公司的上级单位铜陵市循环经济工业试验园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发出了《关于新江花园房屋租金延期支付报告》,要求将2015年5月1日以后的租金延期至2015年12月30日支付,该租金至今未付。超远公司辩称:1、超远公司不是有意拖欠租金,从双方租赁合同和来往函件可以看出,涉案房产是以租代售的形式,房屋不能出售的原因在瑞环公司;2、根据合情合理原则,如果房屋不是以租代售的形式,承租人不需要对承租的房屋进行精装修,瑞环公司出租的是毛坯房;3、36号楼的24套房屋在瑞环公司起诉前就已经腾空,但是腾空的房屋也是装修好的,84户装修费用126万元,即每户15000元,24户的装潢价值36万元,该36万元应当冲抵房租。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29日,瑞环公司与超远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主要约定:1、瑞环公司出租给超远公司的房屋位于开发区环城北路与铜胥路交叉口西南侧“新江花园”小区内第32、36、33栋,共计7个单元84套住宅;2、租赁期间自2010年11月1日起至接到“瑞环公司书面通知超远公司购买之日止”房屋出租给超远公司用于员工宿舍或办公使用;3、房屋每月租金为500元/套,84套共计42000元,每3个月收取一次,超远公司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瑞环公司支付首次租金126000元,下次租金收取时间为本次租金到期之前1个月;4、超远公司如若对承租房进行装修,不得破坏房屋的内部结构,并对装修过程或因装修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相关损失承担全部责任,合同到期退租前,超远公司如不购买所租房屋,须在15日内按租赁前原状恢复或委托瑞环公司恢复,恢复工程所需费用由超远公司承担。合同对其他事项也进行了约定。2015年10月20日,超远公司向铜陵市循环经济工业试验园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系瑞环公司的股东)送达了《关于新江花园租金延期支付报告》一份,载明“公司于2010年5月至今,在新江花园租住房屋三栋7个单元,合计84套房,租金500元/套,房屋租金至2015年4月累计支付款项200多万元,此前没有拖欠租金。2015年由于整体经济形势下滑,公司销售订单较去年同期明显下降,公司目前将有限的资金重点用于生产经营所需物料的采购,以确保生产经营工作正常开展。其他应付款,包括住房租金只能延缓支付。恳请循环经济工业试验园领导理解并给予支持,公司承诺2015年5月份以来的房屋租金延至2015年12月30日前支付”。超远公司承租的“新江花园”小区第32、36、33栋,共计7个单元84套住宅现仍由超远公司占有租用。超远公司已将2016年5月1日之前房屋租金已付清,之后的租金至今未付。上述事实,有瑞环公司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关于新江花园租金延期支付报告》等证据在卷证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结合当事人陈述予以认定。本院认为:瑞环公司与超远公司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超远公司到期后未能及时付清房租,显属违约。瑞环公司要求超远公司支付租金(从2015年5月1日起按每日1400元计算至房租付清时止),本案双方均未要求解除合同且房租一直在持续产生中,本院依法对租金的计算方式调整为从2015年5月1日起按每日1400元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对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超远公司向法院提交的请示报告和回复函两份证据,认为涉案的36号楼已被主管部门认可收回,经庭审中查明双方并未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房屋仍由超远公司占有,该证据证明观点,本院不予采纳。超远公司庭审中的辩称意见与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不符,也无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铜陵市超远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内支付原告铜陵瑞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金(从2015年5月1日起按每日1400元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铜陵瑞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20元,由被告铜陵市超远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爱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袁 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