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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02民初206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卢晓慧与林有福、华晓红、江西东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晓慧,林有福,华晓红,江西东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2民初2065号之二原告:卢晓慧,女,汉族,1974年2月17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被告:林有福,男,汉族,1965年4月11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因意外死亡。被告:华晓红,女,汉族,1973年10月29日生,住址同上,系被告林有福配偶。被告:江西东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章江南大道休闲娱乐城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698470900G。法定代表人钟观福,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卢晓慧与被告林有福、华晓红、江西东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林有福意外死亡。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林有福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吴 芬代理审判员  赵盈慧代理审判员  钟 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唐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