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02民初206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卢晓慧与林有福、华晓红、江西东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晓慧,林有福,华晓红,江西东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2民初2065号之二原告:卢晓慧,女,汉族,1974年2月17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被告:林有福,男,汉族,1965年4月11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因意外死亡。被告:华晓红,女,汉族,1973年10月29日生,住址同上,系被告林有福配偶。被告:江西东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章江南大道休闲娱乐城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698470900G。法定代表人钟观福,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卢晓慧与被告林有福、华晓红、江西东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林有福意外死亡。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林有福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吴 芬代理审判员 赵盈慧代理审判员 钟 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唐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