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4民初97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张玉祥与天津合鸿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祥,天津合鸿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李川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4民初9792号原告张玉祥,男,1991年8月27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天津合鸿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河北屯镇崔霍路14号105室。法定代表人李川。第三人李川,男,1983年3月2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原告张玉祥与被告天津合鸿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第三人李川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玉祥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玉祥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祥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张玉祥负担。审判员 郭山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淑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