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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23执3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唐世华申请执行刘吉祥、马科民间借贷纠纷327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世华,刘吉祥,马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423执327号申请执行人唐世华,男,1966年1月出生,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被执行人刘吉祥,男,1963年12月出生,彝族,四川省盐源县人。被执行人马科,男,1975年5月出生,彝族,四川省盐源县人。唐世华申请执行刘吉祥、马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2016)川3423民初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吉祥、马科未履行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申请人唐世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中,唐世华与马科达成和解协议,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川3423民初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巫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饶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