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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2民初32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刘广东与郑敏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东,郑敏,王平,郑洪卫,郑莉,泸州市震鑫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2民初3228号申请人:刘广东,男,汉族,1973年2月15日生,住北京市大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东,重庆峰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敏,重庆峰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郑敏,女,汉族,1973年7月20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申请人:王平,男,汉族,1971年2月8日生,住四川省泸县。被申请人:郑洪卫,男,汉族,1969年10月11日生,住四川省泸县。被申请人:郑莉,男,汉族,1977年7月12日生,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被申请人:泸州市震鑫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轻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郑敏。申请人刘广东与被申请人郑敏、王平、郑洪卫、郑莉、泸州市震鑫玻璃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广东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郑洪卫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的房屋在价值90万元内采取保全措施。同时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公司对申请人刘广东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郑洪卫位泸州市龙马潭区的房屋在价值90万元的范围内予以查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人应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间届满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本院依法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续行期限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的期限。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正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