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3民初29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商水县汤庄乡人民政府与毛林祥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水县汤庄乡人民政府,毛林祥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3民初2944号原告商水县汤庄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邵道魁,男,汉族,1972年8月25日出生,住商水县。被告毛林祥,男,汉族,1965年9月13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受理原告商水县汤庄乡人民政府诉被告毛林祥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向原告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告知原告应在7日内缴纳诉讼费,逾期不交则按自动撤诉处理。但原告并未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等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郭自强审 判 员 李喜桥人民陪审员 王凤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