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3民初71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杭州川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边洪良、陈南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川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边洪良,陈南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3民初7123号原告:杭州川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石桥村*组石桥南苑**号。法定代表人:陶义全。被告:边洪良,男,汉族,1968年9月15日出生,身份证地址:杭州市富阳区。被告:陈南潮,男,汉族,1970年3月16日出生,身份证地址:杭州市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川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边洪良、陈南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川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下:本案按杭州川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戎崧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王盈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