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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91民初28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与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91民初2890号原告: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隐龙路28号。法定代表人:徐广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建,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法务人员。被告: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衡山路9号。法定代表人:唐超雄,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18元减半收取2809元,由原告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单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