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初140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柴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14072号原告:柴某某,女,汉族,住黄岛区。被告:刘某某,男,汉族,住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柴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公进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晓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