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执恢17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潘永乐、蔡建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永乐,蔡建平,林峰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恢1726号申请执行人潘永乐,男,197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蔡建平,男,197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林峰云,女,198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蔡建平妻子。申请执行人潘永乐与被执行人蔡建平、林峰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4日作出(2014)温瑞执民字第175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程序。现经恢复执行到案款23948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恢172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助理执行员 杜荣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阮选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