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26民初58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宝应贝格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左康福、左亭亭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应贝格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左康福,左亭亭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26民初5816号原告:宝应贝格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宝应县紫金商旅中心1025室。法定代表人:潘敬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祁兆宏,江苏擎天柱(宝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左康福,居民。被告:左亭亭,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宝应贝格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左康福、左亭亭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宝应贝格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行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尹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