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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26民初58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宝应贝格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左康福、左亭亭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应贝格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左康福,左亭亭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26民初5816号原告:宝应贝格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宝应县紫金商旅中心1025室。法定代表人:潘敬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祁兆宏,江苏擎天柱(宝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左康福,居民。被告:左亭亭,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宝应贝格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左康福、左亭亭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宝应贝格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行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尹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