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刑更14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高贵犯抢劫罪、抢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刑更1408号罪犯高贵,男,198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4日作出(2014)东二法刑初字第7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贵犯抢劫罪、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宜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高贵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高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124.89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本院认为,罪犯高贵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已经执行部分财产刑,家庭经济困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贵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有期徒刑刑期自2013年6月20日起至2019年4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骆 萍审 判 员 谢晓宏人民陪审员 袁 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夕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