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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24执保2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付正彬与张传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正彬,张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24执保230号申请执行人付正彬,男,1967年8月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传伟,男,1965年3月18日生。申请执行人付正彬与被执行人张传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4日作出(2016)黑1124财保17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张传伟价值50400.00元的大豆。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付正彬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理由是张传伟履行了给付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孙吴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4财保174号民事裁定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伟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逢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