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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142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与张王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张王军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4235号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南区高新十路***号。法定代表人:魏国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洪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饶红全,员工。被告:张王军,男,198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王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 瑶本件与原件核对一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万海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