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2民辖终9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乐胤与谭娉娉、李建荣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乐胤,谭娉娉,李建荣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民辖终9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乐胤,男,197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娉娉,女,197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李建荣,男,198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上诉人乐胤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7民初125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乐胤上诉称,其已将普陀区的房屋出租给他人居住,目前居住在宝山区,因宝山区房屋的产权人不是上诉人,因此无法提供经常居住地在宝山区的居住证明。但因其已不居住在普陀区,故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仍无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谭娉娉、李建荣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在上海市宝山区,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户籍地为上海市普陀区,依据法律规定,公民的户籍地为其住所地,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岳 菁主审 法官 黄文蔚代理审判员 吴海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谈莉莉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