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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7605刑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宋坤非法狩猎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源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坤

案由

非法狩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全文

吉林省江源林区基层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7605刑初38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江源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坤,男,198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吉林省白山市人,大专文化,无职业,住白山市江源区。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于2016年3月24日被吉林省森林公安局湾沟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10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于2016年10月24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吉林省三岔子森林看守所。吉林省江源林区人民检察院以江源林检刑检刑诉(2016)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坤犯非法狩猎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江源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苏晓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江源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宋坤使用事前购置的“电猫”捕猎器在湾沟林业局大安林场施业区27林班28小班内,捕杀3只西伯利亚狍,将其销赃给江源区湾沟镇“棒槌峰”山货庄业主宋某(另案处理),获赃款2700元。赃款被挥霍。经吉林省林业科学研究院鉴定,宋某1收购的野生动物均为吉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设备状态评价中心鉴定,宋坤使用的捕猎器输出压7.4KV。2016年3月24日,被告人宋坤到湾沟森林公安分局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宋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黑色“电猫”捕猎器一台、镀锌铁线100米、白色电瓶一个、吉林省林评字20160120号吉林省林业科学研究院鉴定评估报告书、GYS字第201604001号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检测报告、湾沟森林公安分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湾沟森林公安分局现场扣押笔录及指认照片、证人宋某1、宋某2的证言、被告人宋坤的供述等证据材料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坤违反国家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认定。庭审中,被告人宋坤始终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案发后,被告人宋坤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宋坤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4日起至2017年4月23日止。)二、被告人宋坤销赃所获赃款人民币2700元,继续予以追缴;被告人宋坤作案使用工具黑色“电猫”捕猎器一台、白色电瓶一块,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林区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高玉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