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1执31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蔡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81执3156号申请执行人:蔡某,女,199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丹阳市。被执行人:王某,男,198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王某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车辆信息、房产信息,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信息,有无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自愿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戴志忠审 判 员 姜华忠代理审判员 任建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眭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