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执7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魏松花与李鸿雁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2401执767号申请执行人魏松花,女,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李鸿雁,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申请执行人魏松花与被执行人李鸿雁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魏松花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延民初字第322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李鸿雁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李鸿雁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偿还申请执行人魏松花借款30000元、利息20000元、执行费2959元、执行费650元,共计50650元)。2016年10月21日,被执行人李鸿雁向本院缴纳执行款50650元。同年10月24日本院将执行款500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魏松花(财务人员转入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将执行款650元缴纳执行费,申请执行人魏松花同意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丁延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彩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