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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民初字第020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范可与赖庆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可,赖庆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万民初字第02061号原告范可,女,196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赖庆龙,男,197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原告范可与被告赖庆龙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范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赖庆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范可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业务急需用钱于2015年2月13日向原告借款400000元,并于当日出具两份借条,借款到期后被告拒不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40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赖庆龙在法定答辩期限内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3日,被告赖庆龙向原告范可出具借条两份,其中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范可人民币叁拾万元整,于2015年5月30日归还”;另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范可人民币壹拾万元,于2015年8月1日前归还”。借款到期后,被告拒不偿还。上述事实有借条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告出具借条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借条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诉请合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赖庆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范可借款4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赖庆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建人民陪审员  宋素萍人民陪审员  尹利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