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0民初63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李云凤与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道张贵庄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凤,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道张贵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0民初6375号原告:李云凤,女,1951年6月7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被告: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道张贵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汇海南里14号楼202。负责人:陈国良,该村委会主任。原告李云凤与被告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道张贵庄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00年4月19日,被告以建设小学为由,向原告及其爱人孟令金(2007年去世)借款40万元,并出具借条。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均无果。故原告起诉。被告未作答辩。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天津市财政局统一收据1份,拟证明孟令金与被告存在借贷关系。2、(2007)津东丽证字第2068-2070号公证书3份,拟证明出借人孟令金的父母先于出借人死亡。3、居民户口簿1册,拟证明原告与出借人孟令金系夫妻关系。4、声明2份,拟证明孟方、孟媛放弃继承涉诉债权并由原告继承。5、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道贵环小区业主委员会出具的证明1份,拟证明原告有两个女儿,大女儿孟媛,小女儿孟方。6、河东分局二号桥派出所出具的注销证明1份,拟证明出借人孟令金于2007年7月26日因疾病死亡。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均真实、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0年4月19日,被告向孟令金借款40万元,孟令金当日向被告交付40万现金,被告向其出具编号为(97)甲财预字A8150046天津市财政局统一收据一份,载明“今收到孟令金交来借款人民币40万元,收款单位天津市东丽区新立镇张贵庄村民委员会”。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2007年7月26日孟令金因病逝世。该借款被告一直未偿还。庭审中,原告确认被告于2015年年初向其支付利息3万元。另查明,原告系孟令金的配偶,孟媛、孟方系孟令金的两个女儿。孟令金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孟媛、孟方均声明放弃涉案债权。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本案中,孟令金作为出借人向被告交付了借款40万元,被告出具了收据,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视为不定期借款,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主张权利。被告应履行还款义务。出借人死亡后,其权利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现孟令金的两个女儿均放弃对涉诉债权的继承。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判决。综上,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道张贵庄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偿还原告李云凤借款40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被告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道张贵庄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 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彦鹏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款: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得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