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刑初20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陆成伍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成伍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1刑初204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成伍。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8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6]20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成伍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实行独任审判,同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相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成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8日1时37分许,被告人陆成伍酒后驾驶浙C×××××号牌小型轿车在塘下镇广场西路广益大桥处路段追尾碰撞同向行车的二轮电瓶车。当日2时59分,被告人陆成伍被提取血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7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陆成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揭某、李某的陈述,证人程某的证言,法医毒物鉴定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车辆照片,路段照片,出警单,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强制保险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记录查询说明,酒驾交通违法记录查询说明,扣押物品发还凭证,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成伍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陆成伍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共道路交通安全,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陆成伍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8日起至2016年12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何小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李 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