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21民初8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原告黄显红等7诉张杰买卖合同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显红,江涛,邹臣娟,胡忠英,马世宏,赵娜,董辉,张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21民初849号原告黄显红,男,197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化县。原告江涛,男,198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化县。原告邹臣娟,女,1084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化县。原告胡忠英,女,198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化县。原告马世宏,女,107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化县。原告赵娜,女,198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化县。原告董辉,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化县。被告张杰,男,1979年3月4日出生,满族,农民,住通化县。原告黄显红、张涛、邹臣娟、胡忠英、马世宏、赵娜、董辉诉被告张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原告黄显红、张涛���邹臣娟、胡忠英、马世宏、赵娜、董辉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显红、张涛、邹臣娟、胡忠英、马世宏、赵娜、董辉撤诉。案件受理费590元,减半收取295元,由原告黄显红、张涛、邹臣娟、胡忠英、马世宏、赵娜、董辉负担。审 判 长 徐勇毅人民陪审员 郑文荣人民陪审员 鞠桂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玉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