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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21民初8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原告黄显红等7诉张杰买卖合同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显红,江涛,邹臣娟,胡忠英,马世宏,赵娜,董辉,张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21民初849号原告黄显红,男,197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化县。原告江涛,男,198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化县。原告邹臣娟,女,1084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化县。原告胡忠英,女,198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化县。原告马世宏,女,107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化县。原告赵娜,女,198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化县。原告董辉,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化县。被告张杰,男,1979年3月4日出生,满族,农民,住通化县。原告黄显红、张涛、邹臣娟、胡忠英、马世宏、赵娜、董辉诉被告张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原告黄显红、张涛���邹臣娟、胡忠英、马世宏、赵娜、董辉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显红、张涛、邹臣娟、胡忠英、马世宏、赵娜、董辉撤诉。案件受理费590元,减半收取295元,由原告黄显红、张涛、邹臣娟、胡忠英、马世宏、赵娜、董辉负担。审 判 长  徐勇毅人民陪审员  郑文荣人民陪审员  鞠桂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玉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