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04执4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咸阳市渭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李某某、彭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咸阳市渭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某某,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4执4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梁某某,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李某某,男,。被执行人彭某某,女。咸阳市渭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李某某、彭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某某、彭某某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咸阳市渭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16)陕0404执4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正审判员 段边区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