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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81刑初2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某强、杨某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强,杨某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七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981刑初242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强,男,汉族,湖南省桃江县人,初中文化。2015年12月,因吸食毒品被湖南省宁乡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又因本案于2016年1月1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监视居住于湖南省长沙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同年7月2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沅江市看守所。被告人杨某军,男,汉族,湖南省宁乡县人,初中文化。2004年3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珠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又因本案于2016年6月22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同年8月25日被沅江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沅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沅检公刑诉〔2016〕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强、杨某军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沅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盛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强、杨某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26日1时许,被告人张某强、杨某军与谈某伟(在逃)吸食毒品后,合谋盗窃机动车供被告人张某强使用。三人驾驶湘A9RB**越野车从湖南省宁乡县往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方向行驶,寻找目标,伺机作案。行至沅江市南嘴镇南嘴村大阳摩托车车行,发现一辆五菱之光面包车。被告人杨某军下车实施盗窃,被告人张某强和谈某伟在越野车中望风、接应。得手后,所盗车辆归被告人张某强使用,被告人张某强分给被告人杨某军1000元,并抵销1000元欠账。经沅江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五菱之光面包车价值14350元。被告人张某强于2015年12月3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杨某军于2016年6月2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盗五菱之光面包车已被湖南省宁乡县公安局追回并退还失主。被告人杨某军向沅江市公安局退缴违法所得2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强、杨某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沅江市公安局的发破案报告、到案经过及相关书证,证人孙某军、王某、童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某强、杨某军的供述,辨认笔录,案发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情况,通话记录详单,2015年11月26日作案车辆(湘A9RB**)和被盗车辆(湘HD75**)行车路线轨迹、作案车辆和被盗车辆监控视频截图,说明、退赃笔录、湖南省非说收入一般缴款书、扣押决定书,沅江市价格认证中心沅价认定[2016]07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04)海刑初字第299号刑事判决书,湖南省宁乡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沅江市公安局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回执)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强、杨某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沅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强、杨某军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起了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二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认罪态度较好,被盗车辆已被追回并退还失主,被告人杨某军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某军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社区矫正评估意见,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剔除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1个月5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2个月27日,即自2016年7月29日起至2017年3月26日止)。二、被告人杨某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杨某军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元,予以没收,由沅江市公安局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朝东审 判 员  张卫国人民陪审员  刘海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婧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