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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刑更51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李树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树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刑更5163号罪犯李树文,女,1955年4月12日出生于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汉族,高中文化,现在山东省女子监狱服刑。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淄刑二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树文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二〇一一年三月七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鲁刑二终字第11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二〇一二年、二〇一三年、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经本院3次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10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李树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罪犯李树文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等书证。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树文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受表扬1次、记功1次。本院认为,罪犯李树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树文减刑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洁华审 判 员  吴隆新代理审判员  赵玉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武广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