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625民初10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王正均与肖纪连、龙庆飞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正均,龙庆飞,肖纪连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625民初1027号之一原告王正均,男,1964年7月9日出生,住永善县。委托代理人杨忠秀(特别授权),女,1966年2月12日出生,住永善县,系原告之妻。被告龙庆飞,男,1991年2月11日出生,住永善县。被告肖纪连,女,1972年2月11日出生,住永善县。委托代理人刘应伟(特别授权),男,1967年8月9日出生,住永善县,系被告肖纪连的丈夫、被告龙庆飞的继父。原告王正均诉被告肖纪连、龙庆飞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向荣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