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602民初17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朔州市朔城区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志宏、康华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朔州市朔城区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志宏,康华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602民初1776号原告:朔州市朔城区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烨,职务:董事长。被告:刘志宏,男,198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朔城区人,现住朔州市平朔生活区。被告:康华霞,女,198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朔城区人,现住朔州市平朔生活区。原告朔州市朔城区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志宏、康华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朔州市朔城区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充分,其提出撤诉的行为属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朔州市朔城区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312元,减半收取2156元,由原告朔州市朔城区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玉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大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