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22执1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汪方建与隆章明、肖士田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方建,隆章明,肖士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2执147号申请执行人:汪方建,男,196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十堰市人,居民。被执行人:隆章明,男,1973年4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被执行人:肖士田,男,195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本院在执行(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1267号汪方建与隆章明、肖士田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标的13915元,限被执行人在2016年10月26日给付4000元(已履行),2017年1月22日前给付4000元,余款于2017年5月31日前给付清结,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逾期按原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并加倍支付迟延利息。案外人肖昌旺自愿为上述债务提供担保。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永宝审判员 李永兴审判员 常峻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