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9执5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姚祖云与田井先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祖云,田井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29执545号申请人姚祖云,男,生于1954年7月15日,汉族,住贵州省余庆县。被执行人田井先,女,生于1976年9月12日,汉族,住贵州省余庆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329民初85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姚祖云申请执行田井先民间借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田井先偿还申请人姚祖云借款3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75元。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田井先外出下落不明,申请人姚祖云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0329民初8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田井先出现或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员 朱义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彭 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