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0民初29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蒋啟云与陶玉碧,殷光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啟云,殷光淑,陶玉碧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0民初2995号原告:蒋啟云,男,1957年0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殷光淑,男,1946年0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陶玉碧,女,1968年0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委托代理人:董家兵,重庆圣石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蒋啟云与被告殷光淑、陶玉碧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宗平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蒋啟云,被告殷光淑、陶玉碧的委托代理人董家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啟云诉称,原告从2012年起至2014年期间在被告的渝航805号船上务工。被告殷光淑于2014年2月8日与原告蒋啟云结算后,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原告工资26,000元,约定于2014年年底付清。原告多次追收,被告拒不支付。请求判决二被告支付工资26,000元,并从2015年1月1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被告陶玉碧、殷光淑辩称:被告殷光淑系渝航805号船的管理人员。原告所称的欠条不是殷光淑所书写。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查明:蒋啟云在渝航805号船上做舵工,殷光淑给蒋啟云出具工资26,000元的欠条一张。殷光淑在欠条上签字盖指印,湖北省荆门市源琪运务有限公司在欠上盖有公章。陶玉碧系殷光淑之妻。本院认为,原告蒋啟云向被告殷光淑、陶玉碧追索船员工资,不属于地方普通法院民事案件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蒋啟云的起诉。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25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宗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姝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