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2民初38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与徐纯连、朱长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徐纯连,朱长兰,冒建,郝冰,吴开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3826号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如皋市城北街道太平村7组。负责人:周荣建,行长。被告:徐纯连。被告:朱长兰。被告:冒建。被告:郝冰。被告:吴开平。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与被告徐纯连、朱长兰、冒建、郝冰、吴开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思航人民陪审员 张丹丹人民陪审员 曹刘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沙臻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