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682民初38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与徐纯连、朱长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徐纯连,朱长兰,冒建,郝冰,吴开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3826号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如皋市城北街道太平村7组。负责人:周荣建,行长。被告:徐纯连。被告:朱长兰。被告:冒建。被告:郝冰。被告:吴开平。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与被告徐纯连、朱长兰、冒建、郝冰、吴开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思航人民陪审员  张丹丹人民陪审员  曹刘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沙臻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