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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7刑初6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张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7刑初616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出生于贵州省沿河县,身份证号码:×××1710,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16)3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5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伙同杨某(已判刑)经密谋后,进入被害人刘某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刘岗新村一巷的住处,从二楼房间内盗走台式电脑一台。经鉴定,被盗电脑价值人民币2894元。据此,公诉机关建议本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庭审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杨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手印鉴定文书,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委托书及结论书,电脑装配报价单及收据,刑事判决书,前科查询材料,说明材料,抓获经过和户籍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入户秘密窃取他人价值人民币2894元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7日起至2016年12月26日。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黄建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莫振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