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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91民初4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张人杰诉曾晓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人杰,曾晓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91民初464号原告:张人杰,男196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被告:曾晓辉(已死亡),男,196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生前住吉林市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人杰诉被告曾晓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人杰于2016年10月26日以被告曾晓辉已死亡,需查找曾晓辉继承人及曾晓辉遗产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人杰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人杰撤诉。审 判 长  刘 强代理审判员  周梁玉代理审判员  吴志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千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