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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22执恢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杨世红与姜德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世红,姜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2执恢90号申请执行人杨世红,女,生于1969年11月22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居民。被执行人姜德军,男,生于1961年2月20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居民。杨世红与姜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12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世红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姜德军在湖北郧西农村商业银行81×××69的账户有存款,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姜德军银行存款用于执结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12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少峰审判员  周祥斌审判员  李永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