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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2行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刘健朝与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健朝,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桂0202行初61号原告刘健朝,男,196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委托代理人韦柳雪,广西同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柳州市高新一路北一巷7号。法定代表人龚海祥,局长。原告刘建朝不服被告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决定一案,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蔡      佳      晏人民陪审员 秦      云      兰人民陪审员 王燕芬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潘      家      琪appoint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