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3执恢1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刘志胜、王会侠、仇雪梅、刘微申请执行王停交通肇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胜,王会侠,仇雪梅,刘微,王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3执恢159号申请执行人刘志胜,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王会侠,女,汉族,村民。申请执行人仇雪梅,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刘微,男,汉族,学生。被执行人王停,男,汉族,村民。刘志胜、王会侠、仇雪梅、刘微申请执行王停交通肇事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泾刑初字第0000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王停应偿还刘志胜、王会侠、仇雪梅、刘微人民币92820.6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停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本案在短期内不能执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永 涛审判员 赵卫斌审判员吕永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乔 文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