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2975号
原告:陈亮,男,199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告:陈丹丹,女,199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原告陈亮与被告陈丹丹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
原告陈亮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亮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亮负担。
审 判 员 张 晨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肖珺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