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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2民初2975号

陈亮与陈丹丹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9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亮,陈丹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2975号

原告:陈亮,男,199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告:陈丹丹,女,199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原告陈亮与被告陈丹丹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

原告陈亮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亮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亮负担。

审 判 员  张 晨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肖珺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