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执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王天保与胡大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天保,胡大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固执字第176号申请执行人:王天保,男,1967年12月10日出生,下岗工人,住安徽省固镇县。被执行人:胡大鹏,男,1975年8月14日出生,户籍地浙江省湖洲市吴兴区,现住安徽省固镇县。申请执行人王天保与被执行人胡大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向被执行人胡大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大鹏给付申请执行人王天保欠款15000元等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未实现的债权15000元及利息仍可依法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固执字第0017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红岩审判员 王小丽审判员 彭 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单莉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