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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非诉行执字第02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沭阳县银河米业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沭阳县银河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沭非诉行执字第0243号申请执行人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沭阳县沭城街道北京北路111号。被执行人沭阳县银河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华冲粮所院内。本院在执行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沭阳县银河米业有限公司机工商行政非诉纠纷一案中,经过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仲 超审判员 卢 静审判员 高允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谦 百度搜索“”